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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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2月13日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按照保障
2、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政府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社会保障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第二章补贴对象第四条缴费补贴对象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征收家庭承包的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上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征收家庭成员人均被征收亩数累计达到4亩以上的家庭承包土地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累计被征收亩数未达到4亩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二)征收家庭承包以外的土地时,被征地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累计被征收亩数未达到4亩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三)按照以上两种方式无法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工作牵头部门,应当组织乡镇(街道)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指导本市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其他合理方式依法依规确定缴费补贴对象、计算被征收亩数。前款规定的缴费补贴对象不含在校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离休人员。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的成员累计被征收亩数达到4亩后,不再计算被征收亩数,不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补贴分配。第六条市、县、自治县
4、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时,其确定的征地工作牵头部门,应当组织乡镇(街道)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查明符合缴费补贴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人均被征收亩数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人均被征收亩数等信息,上述信息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确定、缴费补贴标准的计算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基准日。第三章补贴标准第八条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补贴对象的被征收亩数X基准日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个月。第九
5、条被征地农民的家庭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若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之后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的,可继续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参与计算被征收亩数。第四章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2.5%的资金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以下简称统筹准备金),用于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记账利率差额、已按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09)50号)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等支出,以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支出。各市县提取的统筹准备金年末累计结余超过本市县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年末累计结余50%的,下一年度可暂不提取;统筹准备金年末累计结余小于个人账户基金年末累计结余50%的,下一年度恢复提取。统筹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另提取不低于2.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缴费补贴,或者解决2013年4月3日之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储备金不足时,应安排财政资金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历史遗留问题。统筹准备金、储备金、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分别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单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
7、对账机制,确保账账相符、账实一致。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规定。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市、县、自治县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乡镇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所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总额,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存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财政专户,向负责具体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的部门提供资金足额到位的相关证明,并抄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足额到位的相关证明是申请征收土地的必备材料。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原资金申请部门报请财政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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