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验检测条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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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检验检测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检测发展与促进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范围和定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及其发展促进、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特性,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
2、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检验检测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扶持、奖励政策。支持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第五条【部门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测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国防动员、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H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信息互通、线索互联、执法行动互助。第六条【行业组织自律】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参与相关标准制(修)订,引导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第七条【创新及国际合作】鼓励开展检验检测装备研发制造、标准物质与试剂耗材研制应用。鼓励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国内外检验检测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成渝区域及其他省市检验检测工作沟通协作机制,探索实施证书一体化管理,构建检验检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审评审批、监管执法、
4、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方面合作,构建检验检测数据互通、结果互认、执法联动的监管体系。第九条【检验检测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第二章检验检测发展与促进第十条【政府激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和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检验检测能力水平提升。对在检验检测服务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公共服务能力】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规划布局检验检测产业集
5、群和检验检测产业园区。检验检测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国家及市级质检中心等建设。第十二条【标准与品牌】鼓励、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牵头或者参与相关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参与标准验证,推动标准实施。鼓励、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申请商标注册,促进品牌化发展。第十三条【数智化发展】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实验室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实现检验检测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市检验检测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收集、信息共享、风险预警,赋能产业发展。第十四条【优化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检验检测相关课程,设立检验检测有关学科或者专业。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持
6、续符合行政许可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参加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时,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且不再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检验检测行政许可部门申请注销相关行政许可。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检验检测以及技术判断的因素影
7、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环境的情形,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技术资料、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数据统计与报送】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数据等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数据上传至检验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就有关数据的传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关键岗位人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8、等关键岗位人员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资质资格和技术能力等应满足相应岗位要求,未被依法限制从事相应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第二十一条【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检验检测标准、规程、方法等未要求改变原有状态而予以改变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9、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六)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行政许可证书、报告不得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租借、售卖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许可标志或印章,不得使用已过期失效、被撤销、吊销、注销的行政许可证书。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义务】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驻平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网络交易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发现存在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违法行
10、为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报告存档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归档留存,不得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管职责】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责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检测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对获得相应许可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应领域的检验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联合技术评审】检验检测行政许可部门可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行政许可实施联合现场评审。联合现场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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