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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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为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工作指引。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推进土地储备转型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体系,有效衔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二、适用范围(一)概念界定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
2、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由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二)机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每个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超出所在行政区域范围从事土地储备业务。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采取即时申请、分批审核、动态管理
3、方式更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三)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L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历史围填海范围内,对未按海域使用申请批复文件规定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得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三、职责
4、分工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L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对全省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配合省财政厅开展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2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土地储备管理规定,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土地收益
5、基金提取、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3 .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储备土地具体管理职责,包括起草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开展资产清查并建立台账、储备土地验收入库、组织前期开发和日常管护巡查、规范使用资金及专项债券。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四、工作流程(一)规划计划L三年滚动计划。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综合分析用地需求、市场调控方向、土地开发利用现状、资金保障能力等,适时组织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对未来三年可储备的土地资源总量、结构、布局、时序、收支等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
6、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内容包括:(1)确定土地储备片区、项目、地块,并形成项目库;(2)确定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3)土地储备资金需求;(4)需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其他相关内容。2 .年度储备计划。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7、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7)需纳入年度计划的其他相关内容。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并完成必要的前期调查、治理等有关手续,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年度土地储备计
8、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通过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信息系统)提交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相关规划计划调整、低效用地再开发、存在无法实施情形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3 .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统筹安排城市重点片区、重点区块开发建设等,确定城市未来重点储备空间。(二)土地取得和入库拟收储土地应完成前期调查、补偿安置到位、理清土地产权,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
9、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核查、评估和治理后,再纳入储备土地库统一管理:L前期调查。拟收储土地的前期调查,应核实拟储备土地面积、权属来源、待迁移工程管线、补偿安置需求等情况。2 .产权审核。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纳入储备土地库。储备土地取得过程中涉及的补偿安置工作依照土地征收、收购、收回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 .风险核查。拟收储土地存在浙江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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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土地储备 工作 指引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