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消防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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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消防设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设计、建筑构造、救援设施、消防设施及电气、证实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的消防设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503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3术语和定义JGJ450界定
2、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 1养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设施,是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的统称。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3. 3老年人用房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4. 4照料单元主要为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和为其配套的护理站等居住及交通空间,一般相对独立,并有护理人员对此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来源:JGJ450,2.0.85. 5生活单元主要为一定数量非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卫生间
3、盥洗、洗浴、厨房等基本空间,一般成套布置,供老年人开展相对自主、独立的生活。4基本要求4.1利用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前应进行选址论证、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4. 2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符合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既有建筑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和目前使用状态下的消防安全性能;2)改造所涉及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既有建筑消防安全薄弱部位,以及执行新标准的难度;3)拟采取的改造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工程经济性;4)对后期使用阶段保证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开展
4、现场勘查、资料收集、结构鉴定以及构件或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4.3利用工业建筑、仓库等建筑改造改建养老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召集消防、规划、建筑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4. 4应对既有建筑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原供配电系统、消防给排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定,根据改建养老设施功能重新进行消防设计。4. 5利用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前,应该编制建筑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有消防设计专篇,重点对安全疏散、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设施等进行论述,方案实施前应该报住建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6. 6既有建筑改造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严格落实评估和改造设计中提出的有关使用
5、期间的管理措施要求,确保建筑使用消防安全。4.7对于采用本文件未涉及的其他消防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由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5建筑设计5.1选址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应符合以下选址要求:a)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b)交通方便,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C)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区域;d)应避免选址在工业区和物流仓储区;e)不应与工业、仓储建筑组合设置;f)满足GB55031相关功能及环境与场地的相关要求。5. 2
6、总平面布局5.2. 1在总平面布局中,用于改建养老设施的建筑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危险场所相邻,并应满足GB50016等国家相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5. 2.2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紧急送医、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5. 2.3用于改建养老设施的用房不应与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等场所贴邻。5.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 3.1改建养老设施规模大于50张床位或与其他功能组合设置时,应选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5. 3.2利用既有建筑改建养老设施,应符合公共建筑
7、的相关消防设计要求。独立建造且高度大于24m的养老设施,按照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标准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高度大于24m且小于54m的养老设施,养老设施部分安全疏散、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等设施按照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5. 3.3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5. 4平面布置5. 4.1宜选用独立建造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用于改建养老设施。5. 4.2用于改建养老设施的建筑场所不应与地上停车建筑、修车库建筑组合设置。5. 4.3养老设施的老年人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四层以上时,每间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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