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木结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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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木结构建筑11.0.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表11.0.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翻烧集能和酎火极限00,防火塘不燃性3.001承重塘,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堵建燃性1.0。,电梯井的墙不燃性1.00非承重外堵,疏做走避两例的隔境维燃性0.75房间隔墙难燃性0.50承重柱可燃性1.00梁可燃性L00楼板难燃性0.75屋顶承亶构件可燃性0.50疏散楼梯难燃性灯.5。吊顶难燃性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
2、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itf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11.0.2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2墙体填充材料的人
3、烧性能应为A级;3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表11.0.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建筑物的耐火等或或类型四级非承重外墙不浒碓愿性1.2S难燃性0.75难城性0.75尢要求房间隔墙岫燃性LOG康愿性0.75难燃性0.50睢燃性0.50难燃性52511.0.3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
4、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木结构建筑的脂式普通木结构建筑转型木结构建筑胶合木结初建筑木结构组合建筑允许层数(层)21.37允在律筑高度(m)10101524表11.0.3-2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层数(层)防火塘间的骷许建筑长度(m)昉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枳(ft?)1100180028。900360600注: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2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
5、加。11.0.4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11.0.5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11.0.6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槿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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