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手工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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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630202代替HJ6302011生态环境手工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guidanceonecologicalandenvironmentalmanualmonitoringquality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202发布202实施生态环境部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资源要求25 管理体系要求56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8附录A(资料性附录)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15附录B(资料性附录)监测报告的基本要求16刖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手工监测资源要求、管理体系要求以及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本标准是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的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首次发布于2011年,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修改为生态环境手工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增加了手
3、工监测、质量管理、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等3个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资源要求、附录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 删除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期间核查3个术语和定义; 细化了管理体系要求、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附录监测报告的基本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口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2口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生态环境手工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手
4、工监测资源要求、管理体系要求以及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手工监测质量管理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GB/T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7989.2控制图第2部分:常规控制图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5、/T40343智能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要求HJ8.2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HJ8.5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生态环境仪器设备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25和HJ16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手工监测manuaImonitoring按照相关生态环境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人工或人工智能操作,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对生态环境监测要素开展样品采集、预处理、测定、数据分析等监测的活动。3.2质量管理quaIitymanage
6、ment关于质量的管理。质量管理可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通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实现这些质量目标的过程。3.3质量管理体系quaIitymanagementsystem确保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管理职责得到执行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是机构为实现质量目标而建立的一套系统化管理模式和流程规范。4. 4计量溯源性metrologicaltraceabiIity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基(标)准或国际测量基(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这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
7、的源头追溯,即溯源到同一个测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从而使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5. 5质量控制图qualitycontroIchart用于质量管理,以概率论及统计检验为理论基础,以特定时间顺序绘制的样本特征值随时间的变化趋势图,通常是具有质量特征的样本平均值和样品标准差,以及上下控制限值、上下警告限值等。可通过质量控制图及时发现系统误差或随机误差,评估监测过程的质量恒定性或过程稳定性。6. 6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Iaboratoryinformationmanagementsystem(LIMS)由软硬件集成,对资源管理、监测任务登记、监测方案编制、采样和现场测试、样品管理、实验室
8、分析和数据审核等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流程,以及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进行可追溯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具有根据机构管理流程需求对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采集、记录、报告、存储、传输、检索、统计、分析等处理的功能。4资源要求7. 1人员1.1.1 机构应配足与其从事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技术能力应当满足工作要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质量监督员、监测技术人员等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具备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应开展人员
9、的管理、技术、安全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需对新进技术人员、转岗人员和扩展新的技术活动的现有技术人员进行培训I,应识别对人员的持续培训需求,对培训活动进行适当安排,并保存培训记录。1.1.2 应制定人员能力确认程序,明确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和能力确认管理等要求。能力确认应覆盖监测项目及方法,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等。1.1.3 能力确认合格并授权的监测技术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专项能力确认并授权。1.1.4 1.4所有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
10、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质量监督员应按计划对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使用新方法人员、操作新设备人员等进行监督/监控;对已上岗的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监控,应使其持续满足监测需求。质量监督员的数量和专业范围应覆盖机构的全部监测领域。1.1.5 监督/监控对象、内容和形式应结合人员能力特点和其所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风险进行策划,通常可采用观察现场实验、核查记录或报告、模拟考核、评审参加质量控制的结果和面谈等形式进行。机构应分析监督/监控结果并进行评价,保存监督/监控记录和评价记录。1.1.6 应建立所有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学历、从事技术工作的
11、简历、技术培训经历、被监督/监控记录、考核记录、能力确认和授权记录等。4.2 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4.2.1 用于监测的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4.2.2 2.2实验区域布局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同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有明显标识。应对不相容活动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应监测、控制和记录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的环境条件,保证其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4.2.3 现场监测时,监测时段的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水、电、气供给等工作条件,监测点位、监测平台等基础条件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要求。4.2.4 机构应制定并实施有关现场采样安全、实验
12、室安全和人员健康的程序,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应急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有害生物、辐射、高温、高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污染环境的因素和危及安全的因素得到有效识别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4.3 仪器设备4.3.1 机构应配齐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要求的设备设施,包括所需仪器设备、软件、标准物质、测量标准、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等。仪器设备性能和数量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要求。4.3.2 应建立仪器设备(含租用设备)的管理程序并对其实行规范有效管理,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和性能退化,应保证仪器设备购置(租用)、安装、
13、验收、使用、维护和停用过程受控。4.3.3 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应制定计量溯源性计划并定期实施,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合格并经计量确认满足预期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当校准产生修正信息时,应确保其被正确应用。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机构应当保留监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对不需要校准的设备,机构应核查其状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宜有基本信息和状态标识。4.3.4 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识别需要开展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按照监测方法对核查对象计量性、功能性和安全性的具体要求,制定仪器设备期间核查年度计
14、划,明确核查内容、方法和周期。期间核查可结合日常监测工作开展,核查结果应确保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法的要求。4.3.5 仪器设备宜有专人管理,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受控并便于操作人员使用。4.3.6 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维修后及脱离机构直接控制返回后,均应校准或核查,表明其功能正常后方可使用。4.3.7 现场监测仪器设备不应使用可能产生不当干预的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参数等软硬件,以及其他用于过滤数据、设置数据阈值、外部数据导入、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运行参数等功能的软硬件;宜具备自动备份、
15、卫星定位与授时或网络授时功能。4.3.8 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仪器设备档案应满足HJ8.5等相关管理规定。4.4标准物质4.4.1标准物质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4.4.2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台账和领用记录,做好出入库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对标准物质的数量、状态、存放地点、使用情况等开展信息化管理。使用标准物质时,应按照监测方法要求,使用可溯源的器具。4.4.3应识别需要开展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并制定期间核查计划。标准物
16、质超过有效期或期间核查不合格的,应明确标识。4.4.4技术上不可能溯源到Sl单位时,机构应证明可计量溯源至适当的参考对象,如:a)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b)描述清晰的、满足预期用途并通过适当比对予以保证的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协议标准的结果。4.5试剂和耗材4.5.1 应使用满足监测方法所规定等级的试剂,并按监测方法要求配制和保存试剂,确保其不影响监测分析质量。宜对所有试剂加贴标签,标签可清楚标识试剂名称、浓度、溶剂、配制日期、配制人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4.5.2 实验用水的质量应满足监测方法的要求,特殊用水应按有关规定制备,检验合格后使用,并保存检验记录。宜对
17、实验用水加贴标签,标签可清楚标识制备时间、名称等信息,必要时还应根据不同用途注明相应的级别。4.5.3 宜对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关键试剂耗材采用清单管理并进行批量验收,可采用空白试验等方式确保试剂质量满足监测方法要求并做好验收记录。4.6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系统4. 6.1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健全“人机料法环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特点,建立满足监测资源管理、监测业务流程管理、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追溯、系统运行、4数据安全与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的LlMS,确保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可追溯、全要素可监控。5. 6.2当采用自动化或人工智能方式开展监测时,应对运行过程及数据存储和处理进行监控
18、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6. 6.3建设和使用LIMS时,可参考GB/T40343,确保具备规范的数据资源管理、共享服务和数据输出等功能,应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的措施,保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应进行权限设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修改。5管理体系要求7. 1组织机构7.1.1 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7.1.2 应确定并持续保持完整的组织和管理结构,确定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7.1.3 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质量策划、管理体系文件的
19、编制、质量管理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管理体系的运行、评价及质量改进等相关质量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1.1.1 1.4应有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措施,保证机构和人员不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行政、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以及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监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公正、准确。5.1.5 应贯彻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和控制计划、质量监督计划等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5.1.6 应有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制度和措施程序,并严格执行。5.2体系文件1.1.1 1机构可参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GB/T2
20、7025和本标准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和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管理体系应与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覆盖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全过程。1.1.2 质量管理工作应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规范化,并传达至有关人员,确保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以及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内外部文件,所设定的文件层级、类型、数量及详略程度应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活
21、动实施的一致性和结果的有效性。1.1.3 质量手册是管理体系运行的纲领性文件,应阐明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描述全部质量活动的要素,规定质量活动人员的责任、权限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质量手册的使用、修改和控制的规定等。1.1.4 程序文件是规定质量活动方法和要求的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应明确控制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配、活动过程规定和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具有可操作性。5.2.5作业指导书是规定特定岗位工作或活动要求所遵循的文件。5.2.6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记录格式应统一规范。质量记录是管理体系活动所产生的记录,技术记录是各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所产生的记录。5.2.7外部文件包含与生态
22、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风险管控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5.3文件控制5.3.1机构应建立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程序,保证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唯一性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活动受控,确保文件现行有效。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5.3.2应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修订,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要求,所有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内外部文件均应受控。5. 4合同评审5.4 .1机构应建立合同评审管理程序,明确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等内容,
23、以及分包和使用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5.5 .2应针对客户要求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开展有效的合同评审,确保有能力和资源满足客户要求。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做好记录并通知相关人员。5.5 分包5.5.1 1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需分包监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监测报告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5.5.2 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5.5.3 针对分包任务,可采取比对监测、盲样测试、全程序质量监督等形式进行验证,确保承担分包任务的机构人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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